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企業信用承諾內容申報相關信息監管,按照《山東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魯公資交綜字〔2021〕1號)、《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施行信用承諾制的工作方案(試行)》(魯公資交字〔2021〕4號)要求,對部分申報產品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和產品予以公布(詳見附件)。
各相關企業在申報“產品屬性”時,應按照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的規定正確填報;在填報產品“國家基本藥物”和“國家醫保類型”屬性時,應嚴格按照主管部門發布的藥品目錄屬性進行填報;在申報信息流程與提交質疑、澄清等相關材料時,應如實填寫;否則,將納入平臺信用信息記錄。
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2年1月7日